中共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委员会 党支部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学校基层的战斗堡垒,是办好高水平大学的重要支撑,党支部建设是学校党建工作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党支部要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师生、宣传师生、凝聚师生、服务师生的职责,引导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师生听党话、跟党走;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河北建筑大学建设目标,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应按照有利于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开展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活动的原则,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系、部)设置,积极探索依托重大项目组、学科组、课题组、创新团队、科研平台等设置教师党支部;管理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照部门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照年级班级或者学科专业设置,注重在低年级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积极探索依托国防后备营、学生社区、社团组织、集中实习点等设置师生党支部;离退休党支部按照有利于教育管理、有利于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
第五条 凡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均应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 50 人。正式党员人数不足 3 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单位或专业相近的年级、班级设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 5 个。出国(境)或参加校外教学科研、实习指导、学术交流等连续6 个月以上的党员,要及时纳入党组织管理,条件具备的应当成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二级党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 1 个月。根据工作需要,二级党组织也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二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由所在二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由二级党组织直接作出决定。党支部的成立、调整或撤销,经二级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后,应于一周内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任务职责
第七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坚持政治建设。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任务。
(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建立健全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制度,按年度作出学习计划安排,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32 学时。发挥政治把关作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原则,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政治生活经常、认真、严肃。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建立常态化帮扶机制,开展思想、业务和经济“三项帮扶”,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督促党员按月足额缴纳党费。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团结凝聚师生群众。向师生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师生的意见和诉求,维护师生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凝聚广大师生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五)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加大在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八条 教职工党支部要紧密结合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团结师生员工,在完成教学科研管理任务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发挥好政治把关作用。
(三)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不断加大在青年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和海外留学归国教师等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工作力度。
(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正当权利和利益,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学生党支部要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主要职责是:
(一)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引导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认真执行基本组织生活制度,结合专业学习、科研活动、创新创业等,加强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维护学校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
(四)坚持标准和程序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党员的首要标准。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发展对象的平时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师生评议、学习情况与工作情况相结合,综合评判考察。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并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诉求,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 1 次。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 1 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三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四条 党支部应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党支部每学期初要制订组织生活计划,明确时间、地点、内容,开展组织生活要认真做好工作记录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应组织定期召开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上党课。“三会一课”应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党支部每季度至少组织党员听 1次党课,党员领导干部、二级党组织书记、党支部书记每年在党支部至少讲 1 次党课。
第十六条 坚持主题党日制度。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按季度制订计划,每月开展 1 次,相对固定时间。主题党日要突出政治性,根据党支部所承担的重点任务,结合本单位中心工作研究确定主题,确保活动有实质性内容。活动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 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 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 4 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议形式召开。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组织学习、深入谈心谈话、广泛听取意见;会上认真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班子的民主生活会,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第十八条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因党员人数较多设立党小组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党支部应当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 1 次。谈心谈话应当做到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党支部要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党支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有关事项向二级党组织进行请示、报告和报备。党支部一般每学期要向二级党组织汇报工作,每年向支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党员每年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正式党员 7 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 3—5 人组成,一般为单数,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 1 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 7 人的党支部,设 1 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 1 名副书记。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二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二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二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缺时,应及时补选并报批报备。确有必要时,二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二级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提前 6 个月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党支部一般提前 3 个月书面报送换届请示。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注重选拔党性强、业务精、有威信、肯奉献的党员学术带头人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注重从优秀辅导员、骨干教师、优秀学生党员中选拔学生党支部书记。管理部门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离退休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政治素质好、工作负责、身体健康的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具有 1 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的贯彻执行;认真研究制订党支部工作计划,并具体抓好工作落实和监督检查;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党小组会,按要求上好党课,组织落实主题党日、谈心谈话、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党支部等制度;加强支部委员的学习,增强支部委员会的团结,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加强党员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做好党员的培养、发展、教育和管理;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书记
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日常工作;不设副书记的党支部,
由书记指定一名支部委员主持支部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其他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支部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
(一)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支部过好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意见,具体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具体办理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支部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组织党员政治学习和教育,组织党课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丰富党员和师生的文化体育生活;支部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本支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排查本单位廉政风险点,及时教育提醒党员在思想、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决同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腐败现象作斗争;支部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组织部每年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集中培训和轮训,各二级党组织每年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至少开展一次培训,对新任党支部书记除优先推荐参加学校集中培训和轮训外,应当以二级党组织为主体进行任职培训。各二级党组织每年要对所辖党支部基本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对软弱涣散、支委不强、长期不过组织生活、不发挥作用的党支部要限期整顿、提升达标,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及其他委员的要及时调整。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党支部建设情况的分析研判,经常性开展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积极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师生党支部工作制度,不断夯实各级党组织抓党支部建设的主体责任,推动各级组织建设和党建工作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把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列入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各二级党组织要把党支部建设作为党的基本建设,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每年至少专题研究 1 次党支部建设工作,每年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年度述职评议考核。对抓党支部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师生党支部制度,校党委和二级党组织建立师生党支部联系点,深入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师生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指导基层党支部建强战斗堡垒。校党委委员、各二级党组织书记和党员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联系 1 个教师或学生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参加 1 次联系党支部组织生活,每年在联系党支部至少讲 1次党课,与联系党支部每位党员至少开展 1 次谈心谈话。
第三十条 各二级党组织要积极为所辖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下拨至二级党组织的党费用于党支部活动的比例不少于 50%。要结合实际,建设和维护党员活动室,为党支部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保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具体解释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