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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乡村振兴驻村干部选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5-24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乡村振兴驻村干部选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驻村第一书记和 工作队选派管理,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关于向重点乡村持 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乡村振兴 驻村干部选派管理办法》《关于在重大斗争一线考察识别党政 领导干部的实施办法(试行)》及我校《关于选派优秀年轻干 部教师驻村培养锻炼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 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树立在第一线培养锻 炼、考察识别、选拔任用干部的导向,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选派到脱贫村的驻村干部。
    第三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负责驻村干部的派 驻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的协调。


第二章 选派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详见《河北省乡村振兴驻村干部选派管理办法》 和《关于选派优秀年轻干部教师驻村培养锻炼的实施意见》。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任务需要,驻村干部主要履行以下五方面职责:

    (一)宣传党的政策。组织村干部、党员深入学习和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深入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注重做好群众思想发动、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广大群众创造美好生活的内生动力。

    (二)建强村党组织。 协助县乡党委加强村“两委”班子 建设,帮助村党组织提高能力、改进作风、团结协作,在村 级发展和治理中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推动加强党员教育管 理监督,发展年轻党员,培养村级后备力量,吸引各类人才 到村创新创业。支持建好管好用好村级活动场所,严格党的 组织生活,不断提高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增强政 治功能和组织力。
    (三)推进强村富民。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参与开展 易返贫致贫人口常态化监测和精准帮扶,帮助做好稳岗就业 和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支持工作,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 督。推动因地制宜加快发展乡村产业,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 体经济,培育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 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促进共同富裕。推动农村精神文明 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深化农村改革、乡村建设行动等乡村 振兴重大任务落地见效,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四)提升治理水平。 推动建立健全村党组织、村民委员 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服务站、合作社协调联动的“五位一 体”村级治理架构,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 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加强村党组织对村各类组织和各项工 作的全面领导,把党建引领贯穿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全过程 各方面。推动规范村务运行,完善村民自治、村级议事决策、 民主管理监督、民主协商等制度机制。帮助村干部提高依法 办事能力,实行网格化管理和精细化服务,及时处置苗头性 和倾向性问题,防范非法宗教渗透蔓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五)为民办事服务。密切联系服务群众,推动落实党的惠民政策,帮助解决就业、就医、上学等“急难愁盼”问题。加强对残疾人、“五保户”等困难人群的关爱服务,经常嘘寒问暖,协调做好帮扶工作。推动各类资源向基层下沉、以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不断增强党组织凝聚服务群众的能力,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六条 驻村干部要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每人每 月在村有效工作时间不少于 20 天(包括外出开会、培训、考 察、联系协调工作事项等公务活动时间),同时保证派驻村每 天有驻村干部在岗。
   第七条 驻村干部要认真遵守以下岗位管理制度:

   (一)日常考勤。驻村工作期间,每天须在固定时段通过驻村干部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手机客户端签到。

  (二)请假销假。严格执行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请假事宜相关制度规定。

  (三)入户走访。 原则上每月至少走访 1 遍易返贫致贫 户,每 3 个月至少走访 1 遍脱贫户,每半年至少走访 1 遍常
住农户。也可以根据所在村实际,适当调整走访形式和内容。
  (四)定期报告。 驻村工作队每半年至少向学校党委书 面报告 1 次思想、工作、学习情况。
  第八条 对不称职的驻村干部,实行严格的召回制度。凡 被召回的驻村干部,1 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2 年内不予提 拔重用,其被召回年度驻村时间不计入基层工作经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召回:
   (一) 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二) 能力素质不适应、工作成效不明显、多数群众不满 意的;
   (三) 不遵守工作纪律,擅自脱岗、不服从管理,累计发 现 3 次不在岗且没有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
   (四) 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 吃拿卡要,挪用、挤占、冒领各类到村到户资金,在工作和 生活方面有不良行为的;
   (五) 发现村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不指出、不制止、不及 时报告乡镇党委、县级党委组织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需要召回的情形。


第五章 驻村工作管理

    第九条 严格执行《河北省乡村振兴驻村干部选派管理办法》(冀组字〔2022〕1 号)文件(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有关要求。





第六章 驻村工作考核

    第十条 驻村干部驻村工作半年以上的,由派驻县党委组 织部门牵头组织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 基本称职、不称职 4 个等次。考核结果等同于在派出单位的 年度考核等次,记入个人档案,不占用派出单位干部考核优 秀等次指标。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提拔使用、评定职称 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驻村工作队年度考核,由派驻县党委组织部门 牵头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4 个 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驻村干部和派出单位驻村工作年度考核 结果评定的重要依据。驻村工作队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 驻村干部和派出单位驻村工作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 派出单位驻村工作年度考核,由同级党委组织 部牵头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4 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抓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 参考。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要建立驻村干部重点培养对象台 账,在乡村振兴一线考察识别干部。对任职期间表现优秀、 实绩突出的驻村干部,要优先提拔使用,成绩特别突出的可 破格提拔重用。


第七章 驻村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驻村干部驻村期间原有人事关系、工资和福利 待遇不变,驻村工作经历计入基层工作年限。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驻村工作保障组,负责驻村保障工作 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任保障组
组长,成员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学生处、人 事处、教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校园安全与后勤管理处
工会、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保障组下设办公室,设 在党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 学校为每个所驻村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基础设 施建设帮扶资金,按规定为每个驻村划拨必要的工作经费,并
给予一定的党费支持等。基础设施建设帮扶资金主要用于所驻 村道路、供电设施、供水设施等公共服务类物质工程设施建设。 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驻村期间必要的办公用品、学习资料、防寒 衣物、学习用品购置、公务邮寄以及小额财物帮扶等。基础设 施建设帮扶资金、工作经费、党费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 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学校为每个驻村工作队配备笔记本电脑、打印 机等基本办公设备。学校可参照差旅费中伙食补助费标准给 予生活补贴,结合实际安排相应交通补助,驻村期间向每位 驻村干部按驻村实际工作日每人每天生活补助 50 元发放,交 通补助按驻村实际工作日每人每天 80 元发放。每年参加学校 工会统一组织的教职工体检;学校为每名驻村干部办理驻村 工作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驻村干部。驻村干部 任期考核情况作为培养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 驻村期间工作任务完成好、在乡村振兴中成绩明显、受市级 以上表彰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及队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提拔使用。
    第十九条 驻村干部参加职称评审,驻村工作业绩可作为 职称晋升、岗位优先聘用的重要依据。驻村经历且考核合格等 同于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经历。驻村干部驻村工作满 2 年晋升 讲师课堂教学水平考核淘汰率为 15%,晋升副教授、教授课堂 教学水平考核淘汰率为 30%;驻村干部单独、单列考核。
    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只适用于晋升一个层次的职称评审, 有效期为驻村期间或期满后 3 年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校党〔 2018〕 45 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