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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3-14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实现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提高学校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为建设国内知名、域内一流、特色鲜明建筑大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二条 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组织关系隶属于学校党委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党组织)。机关党委所属部门党建工作不单独考核,纳入处级单位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内容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及学校各项决定情况

(二)民主决策和班子建设情况

(三)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四)党组织建设情况

(五)党员队伍建设情况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落实“两个责任”情况

(七)统一战线及人才工作情况

(八)领导群众组织情况

(九)党建工作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十)主要业绩及工作创新情况

考核指标体系的具体内容见《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附件)。

考核年度内,上级党组织有关重大部署和校党委确定的重点工作,经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可列入本年度党建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组织

学校成立基层党建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党委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学校组织部、党委办公室、宣传部(统战部)、纪检监察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安全工作部、工会、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学校党委办公室、宣传部(统战部)、纪检监察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五条 考核程序

二级单位党建工作考核每年开展一次,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报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

党建工作考核与学校处级单位及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同步进行,主要包括二级单位党组织自查自评、现场检查、述职考评、综合评议四个环节。

(一)自查自评

二级单位党组织对照党建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逐项自查,形成本单位党建工作自查情况比对说明表提交考核组。比对表填写时内容要着力体现党建工作实际做法措施、主要制度、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内容要精练详实,数据要准确,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二)实地查看

考核领导小组成立考核组深入二级单位进行实地查看,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党建工作相关资料、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等方式,对照《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进行打分,满分为100分(含特色项目5分),除“特色项目”实行加分制外,其余考核内容实行负面清单扣分制,即出现一项负面清单所列事项,扣除相应分值。若发现有关材料、自我评分严重失实或考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该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建工作直接评判为“不合格”。

(三)述职考评

1.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向校党委作抓基层党建工作专项述职,并进行评议和测评(包括领导测评和书记互评)。述职内容要着力体现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关于高校党建工作部署情况、严格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作风建设情况、组织开展专题教育情况、强化基础保障情况,列出成绩清单、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

2.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应在本单位年度综合考核述职考核大会进行党建工作专项述职,并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机关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处级单位考核述职考核大会上进行述职时,应把本部门党建工作作为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一并进行会议满意度测评。

(四)综合评定

党建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在全面把握自查自评、资料查阅、个别谈话、满意度测评、述职测评、日常工作等信息基础上,根据考核对象的不同情况,进行信息对比、类别比较、综合分析,审定加分项目和扣分项目,客观公正地对考核对象党建工作进行量化统分和考核等级评定。

综合评定实行百分制。现场查看总分100分,占40%权重。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向校党委述职测评,领导测评总分100分,占30%权重;书记互评总分100分,占15%权重。本单位述职群众满意度测评总分100分,占15%权重。即考核对象综合评议得分=现场检查得分×40%+领导测评得分×30%+书记互评分×15%+满意度测评分×15%+加分项目得分-扣分项目得分。

第六条 等级评定

考核领导小组根据综合得分,按照分值高底排序提出党建工作考核优秀建议名单,报党委常委会审定。其中优秀等级不超过考核对象的30%,且综合考评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对象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1.被考核的二级单位党组织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本单位教职工及学生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的;2.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以及环境保护等问题被“一票否决”的;3.教职工和学生等因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或社会公德等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结果应用

二级单位党建工作考核结果与本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以及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一)党建工作考核结果计入本单位和书记、副书记个人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并占一定权重;对年度综合考核未获优秀而党建考核获优秀等级的,授予本单位党建工作单项优秀奖。

(二)对党建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二级基层党组织,本单位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取消其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年度考核中的评优评奖资格。

(三)对获得党建工作考核优秀等次的,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具有优先评奖评优权,并择优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参加“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评比表彰。对抓党建工作不力、党建工作考核排名靠后的二级党组织,学校党委将采取个别谈话、限期整改等方式予以提醒。对在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校党委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函询或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对党建工作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二级基层党组织,校党委将调整其主要负责人工作岗位。

第八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校党建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