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党员教育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2021年9月2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教育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第二章 教育基本任务
第三条 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 组织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第四条 切实抓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训,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把党性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贯穿始终,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
第五条 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扣学校第四次党代会的目标,结合学校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活动、重要时间节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党员教育培训。重点加强党的创新理论、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教育培训,重点加强党史、新中国史,党的优良传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主义等教育培训。
第三章 教育管理方式
第六条 坚持集中培训、集体学习、个人自学和组织生活、实践锻炼有机结合,增强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性、针对性、系统性。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抓实集体学习,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党员领导干部要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引导党员根据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学。
第八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制度。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让党的组织生活真正起到教育提高党员的作用。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第九条 丰富教学方式,灵活运用教学方法,探索“课堂+基地”实训模式,增强教育培训的吸引力、感染力。开展典型教育,引导党员学习重大先进典型和身边榜样。
第十条 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探索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和受众特点的教育培训有效方式,运用网络学习阵地,用好党性教育基地网上平台、“共产党员”教育平台、“学习强国”学习平台等载体。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第十二条 加强学生党员教育培训。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针对研究生、本科生等不同类型学生特点,进行多层次、多渠道的学生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运用读书讲座、主题报告、知识竞赛、学习标兵评选等教育载体,激发学生党员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党员榜样的教育作用,通过选树先进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影响学生党员。
第十三条 加强学生党员教育管理。学生预备党员预备期内有一科挂科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挂科两科及以上的,按预备期延长半年、一年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理,有作弊等严重违纪行为的按党内相关办法处理。学生正式党员在校期间出现挂科现象者, 党组织首先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全面、深入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如是个人主观问题要召开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对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达到教育管理的目的;如是其他客观原因,要制订党员帮扶计划并对其开展结对帮扶工作。党支部要定期对挂科觉员的教育和帮扶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考试过程中检验帮扶工作效果。有作弊等严重违纪行为的按党内相关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优化党支部设置,加强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支部的设置、撤销、合并需经上一级党委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教学院系设立党支部,应当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照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照年级班级或者学科专业设置。管理、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照部门设置。
第四章 组织关系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理顺党员组织隶属关系,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的管理之中。对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党委组织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对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探索新形势下学生流动党员的有效管理方式,保证学生党员无论流动到哪里,都能纳入组织管理,参加组织生活。因特殊原因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保留期一般为一年,学院(系)党委(党总支)应把其编入一个学生支部,并承担对其教育管理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第十七条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对出国(境)党员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出国(境)党员与党组织联系制度和组织关系管理制度。对出国(境)学习研究的党员,学校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的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第十九条 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并予除名。对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不提交转正申请或预备期考察不合格或群众测评不满意的预备党员应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预备党员、被劝退党或除名的党员,所属党组织和支部书记要做好思想引导等工作。
第二十条 关爱帮助党员。坚持以人为本,从政治、思想、学习和生活上关心关爱党员。建立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基层党委委员、教工党支部书记联系学生党员制度,经常进行谈心谈话,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听取意见建议。建立教工党支部与学生党支部、教工党员与学生党员结对帮扶制度,帮助解决学生党员在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慰问机制,注重对学生党员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第二十一条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推进学校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发挥党员在学校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健全党组织向党员大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制度,不断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途径。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员发展,尤其是学生党员和年轻优秀教师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加强对党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校党委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三级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和完善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学生工作部门、共青团组织等协同配合,院(系)二级党组织贯彻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根据党建工作实际需要,有学生的教学院系要配备专职副书记和专职组织员。选好配强党支部书记,实现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全覆盖,积极探索形成符合学校实际、兼顾学科专业特点、可示范可推广的“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培育工作体制机制。注重从优秀辅导员、骨干教师、优秀学生党员中选拔学生党支部书记。管理、后勤等部门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四条 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工作正常开展,设立党建专项经费和党校专项事业费,列入学校预算。落实党支部书记和专职组织员待遇。
第二十五条 加强监督检查。党委组织部代表学校党委要加强对二级党组织尤其是各院(系)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的日常考核和监督,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日常考核和检查情况作为院(系)党组织和有关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院(系)党组织要加强对教师、学生党支部党员发展情况、支部活动开展情况、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情况等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并将日常考核和检查情况作为党支部和支部书记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