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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3-07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2020年6月29日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和《河北省高等学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等,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党校是学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政干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机构,是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二条 党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紧紧围绕学校工作大局,发挥阵地作用。

第三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

1.坚持党校姓党,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融入党校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结合学校中心工作,落实好“两学一做”制度化常态化,制定切实可行的党校教学计划和措施,举办培训班、轮训班、理论研讨班等,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

3.根据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的需要,负责党员发展对象的培训工作。

4.围绕国内及学校党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配合党委组织力量进行党建理论研究,为党委提供决策参考。

5.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研究工作计划与安排、分析教育培训情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6.抓好党校教师聘任和队伍建设,选拔聘任高水平的兼职教师,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7.指导二级院设立分党校,形成两级党校密切配合、分层分类教育培训的工作体系。分党校主要承担新生入党启蒙教育、毕业生党员教育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与培训工作。

8.负责党校自身的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做好各类培训班的归档工作。

9.积极保持与上级领导机关和兄弟院校党校的联系,互通信息,相互学习,促进党校工作。

10.完成上级组织和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党校培训的目标是增强学员如下素质:

1.坚持对党忠诚,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锻造过硬党性,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3.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继承和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奉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敢于担当作为,勇于开拓创新,具有斗争精神,具备履行职责必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提高谋事、干事、成事所需的基本知识和能力。

5. 严守纪律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以上目标,对不同的培训对象,侧重点可以有所不同。

第二章 党校体制

第五条 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校校长由党委分管书记兼任。党校常务副校长由组织部长兼任。党校设办公室主任一名。

第六条 党校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党校校务会决定重大事项。校务会委员一般由正、副校长和有关专职党务干部组成,其成员兼任党校教师,承担教学授课和实践活动组织工作。

第七条 党校校务会在校长主持下,全面领导党校工作。校务会要精干高效,与时俱进,服务于师生党建工作的办学宗旨,投入工作精力,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保证培养质量。

校务会要定期研究党校的培训和建设工作,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专题研究,努力做到思想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

校务会要在各方面指导、支持、协调和配合党校工作,努力在共享教育信息资源、支持办学经费、协调大型教育活动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党校专、兼职教师队伍建设。

第八条 各分党校是校党校的有机组成部分。分党校校长由各院党委(总支)书记兼任,分党校副校长由院党委(总支)副书记兼任。党校负责对各院分党校进行工作指导、协助和考核。

第九条 党校常务副校长负责党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教学科研

第十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教学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和首要任务,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

第十一条 党校要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业主课地位。把加强党性锻炼贯穿于党校教学的全过程,寓党性教育于学习理论之中,可以通过参观学习、社会考察、网络培训等形式,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党性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党校的各类培训班都要制定教学计划,明确指导思想、教学目的、内容和要求、培训对象以及教学的日程安排。各类培训班都要达到相应的学时要求。其中,处级干部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入党积极分子班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14学时,发展对象班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十三条 党校教学可以根据培训对象和教学目的,采取自学、专题讲座、先进事迹报告、研究式讨论、双向交流、学员论坛、社会实践与考察、访谈等不同形式。

第十四条 党校教学要注重针对性和有效性。党校要注重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教学和管理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对一些重大课题的研究,必要时可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联合攻关,在申报、审批科研立项及经费方面,领导和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和保证。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要充分发挥学校师资的整体优势,形成精干高效的教学管理工作机制和队伍。党校兼职教师总要求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素质高、有较高的教学水平。

第十六条 党委负责同志要经常到党校讲课,特别是要坚持到党校的一些重点班次讲课和作报告,要坚持与这些班次的学员座谈、交流、研讨一些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

第十七条 党校对兼职教师要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课时酬金。对本校兼职教师,党校工作应作为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支持党校的干部、教师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学术交流活动,为他们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九条 党校要坚持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除了要规范党校校务会例会制度外,还要建立学员学习考勤、课堂纪律、党员干部学习考核等制度。

第二十条 党校课堂纪律的要求是:不迟到,不早退,保持良好的学风。缺课要补。遵守课堂纪律的情况要列入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干部的党校学习是组织考察干部的重要方面。组织部要把干部培训和干部考核结合起来,把干部的党校学习和干部的述学结合起来,列入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并作为干部使用和选拔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党校经费

第二十二条 党校办学经费每年由党校编制年度计划,上报学校,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三条 加强党校基本教学条件的建设,进一步改善党校办学条件,保证必要的办公设备、教学场地和设施以及社会调研活动经费。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委员会党校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