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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3-07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中层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20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高等学校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河北省高等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层领导人员。

第三条 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

(六)依法依规管理。

第四条 学校党委及其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中层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理念,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善于做知识分子工作,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科学谋划,依法依规办事,善于团结同志。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勤勉尽责,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能够全身心投入管理,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追求真理,淡泊名利,能够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关爱师生,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

第六条 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校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从专业技术岗位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和一定的(院系、所、中心、教研室、实验室、党支部负责人等岗位的)管理工作经历。其中,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两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五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提任院系教学、科研管理岗位等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具有相对应或相近的专业学历背景;提任教务处、科研产业处、财务处、研究生处等部门的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一定的专业学历背景。提任院系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处级职务的,有党务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经历的优先。

(六)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九)新提任的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应有学生工作经历。同时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职辅导员作为中层领导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来源。

(十)注重提拔使用在重大斗争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干部。

第七条 中层领导人员应当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但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八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学校党委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九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必须经过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学校党委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实际,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适当增加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程序环节。

第十条 分析研判和动议。学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后,在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领导人员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一般应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中层正职干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由学校党委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述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听取意见的范围参照谈话调研推荐范围确定,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学校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简单以票或以学历、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

(二)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查处的;

(三)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受到责任追究的;

(四)具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考察。党委组织部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组建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考察工作应当综合运用政治素质测评、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考察对象政治素质、教学科研水平、组织管理能力、师德师风、治学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原则上不少于30人,一般包括: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有关中层正职,考察对象所在院(系)或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其他需要列入谈话范围的人员,由学校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察前考察组要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 讨论决定。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未反馈意见的,或者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需要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的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呈报备案材料。

第十五条 任职。提拔担任或进一步使用为中层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中层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除特殊情况外,试用期间一般不调整干部的职务和工作。试用期满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领导人员,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专业性较强的中层行政领导人员,可以采取聘任方式。聘任人员一般应为高层次人才和学校急需的专业领域人才,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聘任人员,以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七条 中层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为五年。中层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中层领导人员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或者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十八条 实行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

(一)中层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落实学校党委对所在单位事业发展的要求,具体内容根据各单位实际确定。

(二)中层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应当围绕中层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原则上按照领导班子任期目标确定,其中,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突出整体工作战略规划和业务工作目标,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体现思想政治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划与目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期目标应当按照工作分工突出重点。

(三)制定中层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任期目标由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与其中层领导班子共同研究确定,报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一般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考核评价应当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实绩导向,注意与目标管理、绩效管理、教育教学评估等工作相衔接。

坚持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党建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进行重点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二十条 根据中层单位的不同定位、类别实际,兼顾发展差异、办学特色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积极推进分类考核、差异化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中层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中层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三条 完善中层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充分利用党校、教育行政学院等机构,加强党的理论、理想信念、党性修养、高等教育理论与政策、业务知识、管理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实践锻炼,着力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完善中层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中层领导人员在机关职能部处、教学单位、科研教辅单位岗位之间交流任职,党员干部在行政和党务岗位之间交流任职。

第二十五条 完善中层领导人员后续职业发展制度,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回到教学科研岗位的,应当给予一定的学术恢复期和必要的条件支持;其他退出领导岗位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二十六条 完善中层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部门单位发展相联系,与本部门本单位教职工的平均收入保持合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中层领导人员在履行管理职责、承担专项重要工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中层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氛围,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正确对待犯错误的领导人员,不得混淆错误性质或者夸大错误程度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二十九条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健全完善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条 加强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重点监督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重点监督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决策,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大对选人用人、招生录取、职称评聘、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国有资产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第三十二条 加强作风和廉洁监督,重点监督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纪委及纪检监察室、党委组织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巡察等方式,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人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第三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院(系)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提升党政负责人的政治意识,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

积极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注意发挥院(系)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会等组织在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师生员工参与讨论院(系)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

第三十五条 中层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  退  出

第三十六条 健全完善中层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三十七条 中层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进修、访学等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八条 中层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的;

(三)擅自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文章、作品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学术不端或者师德师风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三十九条 实行中层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程序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